
- 索 引 号:/2019-00084 文 号: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19-08-08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要求,现将《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起止时间为2019年8月8日至8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您的意见与建议。
通讯地址:汕头市迎宾路9号311室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科;
电话:81888753;
传真:81888968;
邮箱:strsjybk@163.com。
2019年8月8日
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通知要求,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50元/人年。
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调整为按年度支付,全年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40元,年度中途参保的,当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全年支付限额的剩余月份计算。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调整提高至每人每年180元,年度中途参保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70%。按规定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诊查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内属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报销范围,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三、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0元,其中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3600元。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继续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及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相关工作,配合税务部门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规范参保缴费流程。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9月起征收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征收。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